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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据了解,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来源:公安部网站、新华社,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10日 下午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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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检察长“嫖娼被抓”,简历信息已从官网撤下

几天前,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12·4”宪法宣传日系列主题活动上,杨某某带领检察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前图),“检察长嫖娼被抓”的消息曝光不久,这条消息就被删除了。
12月10日 下午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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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通过率公布

全国21所高校公布2024年法考通过率来源:律学法考综合自各法学院官网,仅供参考众所周知,法考因含金量高、难度大被称为“天下第一考”,2024年法考报名人数96万,同比增长12%,11月30日法考成绩公布以来,全国各大法学院陆续公布了法考通过率,一起来看看:宁波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共240人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88人,客观题通过率为78.33%,173人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54人,主观题通过率为89.02%,学院法考整体通过率为64.17%。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揭晓,客观题通过率为75.79%,主观题通过率为59.52%。在2025届毕业生中,学院95名研究生,92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96.84%;205名本科生,100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8.78%。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为70%,主观题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2024年全国法考通过率约为15%,我校法考通过率远超全国平均水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万里学子103人成功“上岸”,参考170人,客观题通过121人,通过率71.2%,主观题通过86人,通过率71.1%,整体通过率达到50.58%。信阳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0人报考,其中客观卷通过人数56人,主观卷通过人数43人,总体一次性通过人数为43人,一次性通过率达到4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考全部通过人数48人,通过率45.71%。其中,通过客观题合格线70人,通过率66.67%;通过主观题合格线48人,通过率68.57%。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共有50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5人通过客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0%;通过客观题考试的35人全部参加主观题考试,其中27人通过主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8人,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共88人,通过47人,通过率达53.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文法学院2021级知识产权专业今年共有34名同学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18名学生通过考试,报考通过率达到52.94%,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皖西学院皖西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主客观题考试通过A证的人数51人,通过率高达48%。湘南学院教育科学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2025届专升本毕业班有38名同学参加考试,其中,24名同学通过客观题考试,18名同学通过主观题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为47.4%。邵阳学院法商学院法商学院法学专业共有49名同学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整体通过率为41.2%,创该项考试改革以来我院最高通过记录。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报考人数86人,通过40人,通过率达45.35%,同比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通过人数增加18人。九江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301名,262名学生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08名通过,通过率41.22%。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2021级法学生客观题通过率40.6%,主观题通过了70.3%,整体通过率35.6%。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正式公布,政法学院2025届178名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共有67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A证通过人数为59人,C证通过人数为8人,法考通过率达到37.6%。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共110人报名考试,41人通过考试,通过率为37.27%。嘉兴南湖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学N211班54名学生中22人通过法考,法学N212班53名学生中21人通过法考,总体通过率达40%。无锡太湖学院文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32.17%,主观题通过率70.27%,整体通过率22.6%。长治学院法律系2024年法考116人报名,客观题一次性通过32人,通过率为27.6%;客观题和主观题均一次性通过19人,通过率达16.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214人,法考主观题和客观题全部通过人数首次突破70人,整体通过率32.71%。⚖️附往年法考通过率数据: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9日 下午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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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出车库被升降杆砸伤,谁来担责?

业主骑车进出车库被自动升降栏杆砸伤,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刘某系怀化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安装了自动道闸栏杆,机动车进出需经过车牌识别。
12月9日 下午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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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

有读者询问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等问题,本文分享这方面法律知识: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此,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相关条款,原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被民法典所吸收,其中民法典关于支付物业费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前述条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未直接涉及业主拒交物业费有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有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若业主拒绝交物业费仍适用“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这一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12月9日 下午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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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欠的物业费需要付么?

因为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蔡先生购买的二手房收房后被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阻挠装修蔡先生对此十分闹心这该怎么办案情简述蔡先生从李先生处购得一套房屋,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后蔡先生想对房屋进行装修,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物业公司我们不能给您办理手续,您这边没有办理收房手续,而且还欠着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蔡先生缴清欠费后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径自停了蔡先生房屋的水电。物业公司向蔡先生发出的欠费清单显示,该房屋累计拖欠费用数万元,而这部分费用实际为前业主李先生拖欠。蔡先生多次交涉,物业公司依然不予恢复水电,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维护自身权益,蔡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案件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蔡先生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蔡先生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蔡先生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性条件。对于欠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向业主房屋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9日 下午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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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街道办对违建强拆,违法!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裁判文书:
12月8日 下午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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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给母亲打借条,儿媳未签字,是否有还款义务?

现代生活中年轻人经济压力较大,父母因对子女的疼爱而对子女进行经济帮扶与生活照料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父母给付款项时,儿子单方出具了借条,那么儿媳是否有共同还款的义务呢?案情简介
12月8日 下午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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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淫接到宾馆老板报信躲避时坠亡,家属起诉索赔151万,法院判了!

女子在宾馆方介绍下,到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其间,宾馆经营者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风报信。女子上天台躲避,直到5天后被发现死亡,后经鉴定符合高坠伤死亡。事后,宾馆经营者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缓刑,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宾馆方索赔151万余元。4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此事发生在重庆市彭水县,经法院两审,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卖淫女子到天台躲避时坠亡家属起诉宾馆方索赔151万元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事发时,肖某在彭水县经营一家独栋共5层的宾馆,其男友谢某常在宾馆帮忙。宾馆经营期间,未婚女子施某长期在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肖某经常给她介绍嫖娼人员。双方约定,施某按每次150元进行违法活动,其中50元给肖某。2023年2月22日15时许,因有人想嫖娼,肖某通知施某后,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其间,肖某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给施某发微信让她“快下来”。随后,嫖客下楼离开,施某却走向天台。事后,肖某联系不上施某,也未报警。直到5天后,谢某在下水沟凼发现已死亡的施某,随即报警。法院认定事实称,事发时,施某内心害怕,在天台寻找隐蔽地方躲避时不慎摔下,掉入下水凼。同年3月3日,施某的父母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支付安葬费6万元,施某家人认为有其余赔偿项目,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后经警方鉴定,施某符合高坠伤死亡。针对施某父亲的控告,彭水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而肖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同年7月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随后,施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谢某及涉事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1万余元。他们认为,肖某邀约施某从事违法活动,又称有警察查房导致施某慌不择路,事后联系不上施某也未及时报警,肖某存在过错。宾馆天台有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谢某与肖某共同经营宾馆,应当承担过错。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认为宾馆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正常状态下的合法行为,施某为逃避执法上天台躲藏导致事故发生,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加之无充分证据佐证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宾馆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肖某与施某共谋进行违法活动,共谋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肖某在面临警方检查时向施某通风报信,而施某自行选择上天台导致事故发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肖某的通风报信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肖某虽无法联系上施某,但施某高空坠楼属意外事件,肖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也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因而,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宾馆无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施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认定的施某长期在宾馆卖淫、上天台躲避不慎摔下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施某不存在逃避执法行为之说,肖某所谓的“警察查房”是捏造的事实。此外,肖某等有重大过错,肖某与施某是共同利益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后,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施某接受肖某邀约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有其主观意愿,坠楼发生在她躲避检查的过程中,躲避位置也是自己所选择,坠亡原因在于自己。纵然肖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是对施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与施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肖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谢某在此事件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宾馆和肖某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肖某邀约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合法的合伙关系,而应认定为合作从事违法活动。因而,双方共同从事违法行为,不受法律所保护。施某的生命消殒令人惋惜,但不幸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法律读报、红星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8日 下午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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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发生关系,生下女儿后,要求男方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诉讼请求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男方向女方赔礼道歉;2.男方支付女方因女儿分娩所产生的费用18586元(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5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5000元);3.男方赔偿女方因生育女儿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50000元;4.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一审查明女方与男方于2021年9月27日认识,当晚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男方告知女方其有妻子。因女方初到杭州,随后男方帮女方找房子租住,并帮女方支付房租。自同年9月30日,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交往、同居,期间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发现怀孕,双方多次协商终止妊娠及补偿事宜。女方怀孕1个多月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终止妊娠,补偿金额从50万元谈到20万元,最后男方提出补偿女方8万元,女方未同意。后女方采取到男方的古玩店闹事、给男方家寄花圈等方式威胁男方。怀孕到4个月的时候,双方就终止妊娠及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由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先付2万元,待终止妊娠手术成功后再支付剩余的8万元。男方支付女方2万元,并且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女方以回老家医院做手术为由,未进行手术,为此向男方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回老家手术,待手术成功后,再由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但之后女方并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怀孕到6个月的时候,双方就女方终止妊娠、男方补偿10万元再次达成一致,并且办理了终止妊娠手术手续,但因女方反悔、擅自离开医院而导致手术未进行。2022年6月8日,女方在医院剖宫产产下一女,取名xx,随女方共同生活。后经鉴定,男方为xx的生物学父亲。女方生育后,双方就小孩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7月,女方就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起诉男方,该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判决女方、男方非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男方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另查明,女方在医院剖宫产支出医疗费8885.01元。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与男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女方在明知男方已结婚的情况下,仍与男方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有违社会道德。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男方作为成年人,理应理智、妥善处理双方及胎儿关系,基于双方共同意见处理好终止妊娠等事宜。女方依照自己的意志擅自对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务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应由作出决定的女方进行承担。女方诉请男方侵权,继而主张相关损失及赔偿,首先其主张不具有法律基础及法律依据,其次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男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综上,对女方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12月7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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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的积水致业主摔伤,到底谁赔偿?

小区单元楼电梯口地面积水业主出电梯时滑倒受伤谁来担责?近日,家住宝坻区的秦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01案情回顾2024年1月某天,秦先生从其居住的小区楼房里乘坐电梯下楼,出电梯门后,恰好遇到一楼楼道积水,秦先生踩上积水脚底打滑,不慎摔倒。次日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臀部、颈部多处受伤。Z物业公司是上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秦先生摔倒后,派人检查发现是该处水表损坏跑水,随后安排保洁人员清理了积水,并通知了水务公司。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前往现场对损坏水表进行了修理。秦先生认为由于Z物业公司及水务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便向宝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Z物业公司和水务公司共同赔偿其人身损失4200余元,包括医疗费1700余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02争议焦点秦先生认为自己摔倒受伤的责任应当由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两方承担赔偿责任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均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认为:秦先生摔跤的原因是楼内某户自来水表损坏,导致跑水。由于事发时间是早上6点多,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还未到上班时间,保洁人员上班后已经及时将积水清理,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水务公司认为:时值寒冬,案涉楼道积水是因为楼房单元门长期敞开导致楼道温度过低,致使水表炸裂跑水。同时,一楼水表井的地漏堵塞,积水无法正常排出,外溢至过道,从而造成事故;且秦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防滑意识,具备注意义务。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03裁判结果承办法官经过查证现有证据确认事发时间及当事人的陈述判断秦先生因一楼楼道积水导致摔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以认定Z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秦先生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Z物业公司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Z物业公司对秦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秦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关于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水务公司在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秦先生要求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宝坻法院最终判决Z物业公司赔偿秦先生经济损失1700余元驳回秦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需注意以下问题:0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02保护对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但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民法典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03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实践中,需要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0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7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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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坚称高考586分,再次查询只有364,全家把教育局告上法庭,结局却迎来大反转

这是2013年真实发生的一桩离奇案件。福建考生小杨高考后第一次查询成绩的总分是586,这比往常福建省的一本线分数高出29分。正当父母开心地向亲朋好友炫耀小杨即将金榜题名之际,意外出现了。几日后,小杨再次登录成绩查询端口,却发现自己的分数只剩下364分,与第一次查分相差222分。同一个准考证号却查出两次截然不同的结果,小杨父亲一怒之下将教育局告上法庭,讨要说法。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教育局嚣张回答的背后,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嫌疑?1两次截然不同的成绩眼前这个坐在地上痛哭流涕的女孩名叫杨婷婷,此刻她感觉自己的人生已经进入灰暗时刻了。原来,2013年6月25日,福建省惠安市高考成绩查询平台开放,刚参加完高考的杨婷婷紧张地坐在电脑前。在确认自己输入的所有信息准确无误后,随着回车键的敲响,她的成绩赫然出现在电脑屏幕上。“杨婷婷,语文111、数学129、英语131、文综215,总分586,省排名684”要知道,2012福建省的文史类本科一批分数线为557分。这也就意味着,杨婷婷有望考入优质大学。听到这个消息,杨婷婷的父母内心激动不已,连忙置办酒席、宴请亲朋好友,跟谁都忍不住炫耀一把。为了奖励闺女,杨爸还特意托关系搞来几张杨婷婷最喜欢的明星的演唱会门票。然而,事情总不是一帆风顺的。查完分紧接着就是填志愿,杨婷婷凭借着高分的优势,果断填报自己理想中的厦门大学和中南大学。半个月过去了,眼瞅着同班同学都已经收到录取通知书了,可杨婷婷始终没查到自己的任何录取信息。情急之下,她只好登上高考信息查询平台,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不管杨婷婷如何尝试,得到的结果始终是:访问页面无效。起初,她原以为是查询的人数太多而导致的网页暂时崩塌,可不管她等待多久,依旧登不进去。遇到这种事情,换了谁也会很焦急,于是乎杨父就自作主张请求自己在教育局上班的朋友从内部查询录取信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杨婷婷所描述的成绩有误,其真实成绩是364分,省排名低至59846。这个分数别说一本了,就算是上大专估计也够点儿呛。听到这个消息,杨婷婷愣住了,她不敢相信自己的成绩居然一下子缩水这么多。抱有一丝幻想,杨婷婷托父亲给朋友打去电话,张嘴闭嘴都是怀疑是不是朋友老眼昏花,把成绩看错了,亦或者是有同名字的人。但这均遭到否定,“老杨,我确定我没有看错,你闺女的成绩就是364分。退一万步讲,就算是名字相同,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码肯定不一样,我检查了几次,这就是你女儿的信息。你若是不相信,就让你的女儿带着证件去县高招办重新查询一遍。”果不其然,杨婷婷再次查询的成绩真的只有364分,语文51、数学86、英语75、文综152。这下不光是杨婷婷,就连杨父也傻了眼,他们当时亲眼看见第一次查成绩之时总分就是586分,可现如今却一下子暴跌200多分。老杨坚信以女儿的学习水平,考到580多分轻而易举,因此,他猜测是否出现冒名顶替案件,有人顶替自己女儿的成绩。于是乎,杨父决定亲自出手,替女儿讨回公道。2真的有黑幕?2013年8月初,杨父带着杨婷婷找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开口就提出要核实卷面。然而,当教育考试院拿出杨婷婷的试卷时,杨父却表示不可置信。原来,杨婷婷的高考试卷得分之所以如此低,是因为她语文没写作文,只填写了客观题的答案,数学英语文综等更是各有空白。对此,杨婷婷当场就急了,反驳道:“你们是不是拿错了,这字迹明显就不是我写的,而且我肯定是写了作文的,当时大概得800多个字呢。”为了证明自己没撒谎,她立马凭借自己的记忆尽可能还原自己当时作答的答案,包括作文,以供考试院查验。其余的客观题还好,但令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杨婷婷的语文作文就像是拼接般那样混乱,前言不搭后语。更过分的是,作文中的几大段内容与百度查询到的范文如出一辙。要知道,根据考试院查到的杨婷婷答题卡原件,她默写题可是一个都没对。这样一个“学渣”是怎么可能有记性把高考那天写的作文在一个多月后重新写出来呢?于是乎,教育考试院的工作人员就断定:杨婷婷在说谎,其真实成绩很有可能就是364分。然而,杨婷婷在工作人员面前还是一口咬定自己就是考了586分。双方为此是各执己见,谁也不肯让步。彼时,杨父一听到教育局非但不给解决问题,还反过头来污蔑闺女撒谎,他彻底被惹怒了。俗话说“软的怕硬的”,为了能得到合理解释,杨父果断把当地考试院告上法庭,联系媒体为自己讨要说法。在他眼里,一定是当地教育考试院有人在背后暗箱操作,顶替自己女儿的名考上大学。随着媒体的介入,各路网友也一致认为,对于高考这种人生大事,杨婷婷没必要撒谎。一时间,大家纷纷为杨婷婷请愿,要求有关部门严查此事,看看这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3官方介入2013年9月初,“杨婷婷高考分数被离奇篡改”一案在福建省惠安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自证清白,当地教育考试院将署名杨婷婷的试卷交由检方鉴定字迹。经查,尽管试卷字迹潦草,但经杨婷婷同学和科任老师鉴定,这与杨婷婷本人所书写的字迹相差无几。这还不算什么,随着案件的逐渐披露,有细心的网友发现,自己高考成绩为585分,在全省排名第677;而小杨考分586,排名却在684,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再有,根据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图片,杨婷婷确实没写作文。在诸多疑点面前,杨婷婷彻底绷不住了,她向父母承认自己确实在撒谎,官方公布的成绩就是自己的真实水平。要知道,杨婷婷2011年就已经参加过高考,当时考了512分,虽然不算高,但也足够上个好点的本科大学了。而如今时隔两年后再次冲刺高考,却越考越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4麻绳偏挑细处断这一切还得从2011年夏天讲起,这年,杨婷婷第一次参加高考,成绩为512分。按理说还算不错了,可这并没有得到杨父杨母的认可,在他们为女儿铺的路里,杨婷婷必须考到600分以上才算合格。因此,杨父杨母便强迫杨婷婷再复读一年,以便冲刺顶峰。殊不知,他们低估了复读的压力。要知道,复读班的气氛一般都非常压抑,同学们除了吃饭睡觉外,基本上都在铆足了劲儿刷题,杨婷婷亦是如此。这本就够让人有压力的了,却没想到,父母为了能让杨婷婷成绩更上一层楼,执意给女儿报了近十个补习班。那段时间,杨婷婷早上五点起床背单词,六点半去语文补习班复习,八点准时到达学校上课。在结束了一天的辛苦学习后,晚上10点半~12点她还有两个补习班要上。再加上写作业的时间,她睡觉没有早于凌晨两点。这种要人命的学习强度,任谁也受不了。因此,那段时间杨婷婷患上严重的焦虑症,每天根本提不起精神,模考成绩更是一落千丈。但她并没有放弃,硬挺着疲惫的身体,努力学习。俗话说“屋漏偏逢连夜雨”,这句话用在杨婷婷身上在合适不过了。在2012年临近高考之际,杨婷婷一个不注意,就被一辆右转的汽车撞上,陷入昏迷。当肇事司机把她送到医院后,经医生检查,杨婷婷的右臂、左腿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骨折,伴随中度脑震荡。这下可好,杨婷婷只能躺在家中安心休养,放弃2012年的高考。随着时间的流逝,杨婷婷也恢复的差不多了,在杨父杨母的劝说下,她决心重新参加高考,改变命运。然而,此时已非彼时,在修养过程中,杨婷婷丧失了面对高考时的那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紧张气氛,更不愿学校面对自己一落千丈的成绩。因此,她不顾亲朋好友的劝阻,坚持一个人在家自由复习。起初,杨婷婷还会经常打电话给班主任,咨询复习进度、索要复习资料、缠着老师给自己答疑解惑。但渐渐地,她没有那么自律了,跟科任老师的沟通也越来越少。那段时间,她从不主动联系老师,更不回老师消息,除了她自己外,谁都不知道她复习的怎么样。但不管怎么说,高考还是如期来临了。杨婷婷在父母的陪同下,顺利参加高考。考后,杨婷婷信心满满地表示:自己考的还不错。然而,只有她自己知道,她在考场上发现自己根本不会做那些题,更记不住任何知识点。但毕竟大话已经说出去了,杨婷婷只能托朋友帮忙伪造一个假的高考查询成绩端口,将自己的成绩改成586分,骗过父母。可她没有想到,父母会把自己的成绩如此当回事,更没有想到事情会败露到如此地步。至此,“高考成绩被调包”的疑云终于被解开,杨婷婷事件以杨家败诉、杨婷婷被剥夺再次参加高考资格而告一段落。此案中,杨婷婷因不想面对现实,而做出掩耳盗铃一事,如今落得如此下场也是咎由自取。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7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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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北京朝阳法院今年的案号已排到30万+,均算每名法官年审至少1000个|附2023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了北京朝阳法院收案排号的相关信息。原文:原来北京朝阳区法院今年的案号已经排到30多万了震撼我妈一整年...我以为广州基层法院每年几万的案子已经够多了,原来还有这么牛逼的…根据公开的员额法官名录,朝阳区法院有280个左右的法官。也就是每个法官每年审至少1000个案子。干不完,完全干不完……听说朝阳区从交材料准备立案,到判决,已经是两年起步了2023年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第1名
12月6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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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已婚女同事发”么么哒”被公司辞退, 法院论述“么么哒”适用范围!

2022年8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甲方)与杨昆(乙方,男,1973年出生)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后勤。2023年7月2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增加条款:11)性骚扰其同事或者客户,给同事或者客户造成心理负担和阴影、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也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26日,奋进食品商贸行向杨昆出具《员工辞退书》:自2022年8月你担任公司仓管职位以来,多次未能按照要求执行工作认为。经常库存出错,常与我司业务员发生争执,与直属领导发生语言冲突,不听领导安排。严格影响公司其他人员工作进程。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不打卡、无故迟到、早退。在公司上下班时间与公司女员工发暧昧信息,导致女员工家属来公司闹事,严重影响公司在外形象。现公司规定,请您于2023年9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杨昆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2023年9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杨昆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51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昆其他仲裁请求。2024年2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2月6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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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务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微信联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阅读提示1、如何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公司,这是实务中常见的控制方式。(2)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直接控制公司。(3)其它方式实际控制公司。2、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何时承担连带责任?(1)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相当,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否认公司人格,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3)实际控制人如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如果存在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月5日 下午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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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么起诉维权?

借钱给他人,有借无还为他人提供劳务,被拖欠工资网上购物,付了钱没收到货……(图源网络
12月5日 下午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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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斑马线外赔偿3万、斑马线内赔偿30万?

你听说了吗行人过马路被撞斑马线外只能获赔3万斑马线内却能获赔30万这个说法到底准不准?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快来看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回应这种说法不严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来判定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度是根据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人员损害程度和财产损害程度来计算的,并不是网传的30万和3万的区别。实际上在具体事故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1.定责:在事故赔偿中,要根据交警定责来确定具体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赔偿金额: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度会根据事故所造成人员的损害程度和财产损害程度来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其他要素:事故赔偿不仅仅要考虑斑马线内和斑马线外的情况,还要考虑是否存在闯红灯、时间在白天还是黑夜以及周边环境如何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12月5日 下午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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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山东高法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12月5日 下午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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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随谁的姓,法律如何规定?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12月4日 下午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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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信用卡欠款怎么办?银行能让家人还吗?一个案例:

如今大部分人都会使用信用卡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死亡信用卡欠款还要还吗?
12月4日 下午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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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半夜破门强制传唤被打,法院:打人者无罪!

编者按:本案原由贵州省法院判决有罪,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云南省高院再审,显示其改判无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即在警察执法与保障人权之间建立平衡:警察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公务,采取传唤措施不应超出必要程度。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XX,男,1948年X月X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1998年5月4日因挪用公款罪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维持遵义分院的免予起诉决定。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XX,男,1975年X月X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审理经过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一案,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2日作出(1999)桐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9日作出(1999)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强制传唤陆远明并打伤执法干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杉杉、王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钱某、付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桐梓县公安局因处理陆远明等人于1998年7月29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治安一案所需,于1998年11月8日晚决定对陆远明进行传唤。当日晚12时许,由该局民警熊某开具了98第0461号传唤证,该传唤证内容为“传唤居住在娄山关镇城郊村三组的公民陆远明于19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同月9日凌晨1时许,桐梓县公安局民警肖某、王某1、向某某、钱某某持该传唤证前往被告人陆远明住所,在其住宅外面,民警告知陆远明对其依法传唤,要求陆远明开门接受传唤,陆远明及家人拒绝开门,称有事白天来,不接受传唤,经解释无效,肖某用电话向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请求增派警力执行传唤。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及其他民警相继到达现场后,张某要求陆远明接受传唤,并告知陆远明持有传唤证,陆远明及家人仍然拒绝开门,期间,陆远明告知陆安强,如果他们强行冲进来,就“自卫”(指用木棒等阻止)。在传唤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决定对陆远明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陆远明在楼上用砖朝下掷击执行民警以阻碍执行民警进入其住宅,执行民警使用了高压水枪等警械制止,当执行民警刘某等进入陆远明住宅后,刘某被陆远明家人打伤,钱某、付某被陆安强用木棒打伤,后陆远明、陆安强被带离其住所。当日,陆远明被宣布治安拘留,后被刑事拘留。刘某、钱某、付某受伤后在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提供了医疗凭据分别为2159.70元、1251元、762.10元,三人所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桐梓县公安局98第0461号传唤证,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证人辜某、田某、贺某、杜某等书面证言,陈某某、李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王某1、熊某、肖某出庭作证的证言,遵义市人民检察院鉴定结论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治疗费凭据等。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持传唤证对被告人陆远明进行传唤,后采取强制传唤系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陆远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采取用砖头掷击执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并指使陆安强实施暴力阻碍行为。被告人陆安强明知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仍采取用木棒打击民警的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并致伤钱某、付某,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民事责任;钱某、付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二被告人所致,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人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起诉。四、由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医疗费1251元,付某医疗费672.10元。二审法院认为宣判后,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以传唤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传唤程序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理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请求情况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称,原判认定其暴力阻止公安局强制传唤,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不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原判审理程序违法。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但原判定性不当,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传唤手段超过了法定的必要限度,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的行为,尚未达到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再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人身权利受到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为由,提起赔偿诉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查明经再审查明,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为处理治安案件,于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由公安干警肖某、王某1、向某某、钱某某持98第0461号传唤证,到原审上诉人陆远明住宅外,要求陆远明开门接受传唤,该传唤证上载明“传唤居住在娄山关镇城郊村三组的公民陆远明于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陆远明以有事白天来为由,拒绝开门,并告知其子陆安强“如果他们强行冲进来就自卫”。随后来到的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决定强制传唤陆远明。在公安干警撬开陆远明家卷帘门的过程中,陆远明及家人在楼上用砖头掷击公安干警,公安消防队用高压水枪喷向阳台上的陆远明及其家人。卷帘门被撬开后,公安干警上楼带走了陆远明、其二儿子陆某某、大儿媳妇陈某某。在此过程中,民警刘某称被陆远明家人打伤。与此同时,另外几名民警搭梯子上到陆远明家三楼平台,民警钱某、付某被在平台上手持木棒的原审上诉人陆安强打伤。刘某、钱某、付某受伤后到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三人所受之伤均为轻微伤,在诉讼期间,三人分别提供了2159.70元、1251元和762.10元的医疗凭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审上诉人陆远明的供述,证实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民警让其开门接受传唤,但未告知其传唤的事由,他没有见到过传唤证,也没有开门,坚持要到天亮才接受传唤,并告诉家人如果公安民警强行冲进来就自卫。2.原审上诉人陆安强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在自家平台上用木棒打了一名民警。3.原审上诉人陆远明的儿媳妇陈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她在楼上用砖头砸过下面撬她家卷帘门的人。4.原审上诉人陆远明的妻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当晚公安民警叫陆远明开门下楼,被陆远明拒绝,陆远明说他要天亮才去接受传唤。5.公安民警王某1、张某、肖某出庭作证,证实传唤原审上诉人陆远明的情况。6.公安民警熊某出庭作证,证实开具传唤证的情况。7.公安民警辜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被原审上诉人陆远明家人掷下的砖头打到右肩。8.公安民警田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原审上诉人陆远明拒绝传唤,并和家人向他们扔砖头,他们用防爆盾牌作掩护,撬开卷帘门才进入陆远明家。9.公安民警杜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消防车把消防梯子搭上原审上诉人陆远明住房最高层后,他和民警钱某、付某跳到陆远明家平台上,钱某的头部被陆远明的儿子打伤。10.村民万某一证言,证实原审上诉人陆远明一直未开门接受传唤,陆远明说要传唤等天亮再来,楼上的人还用砖头(或石头)朝下砸民警,由于当时人多,他没有看到是谁被打。11.村民万某二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听见砸原审上诉人陆远明家卷帘门的声音,还听见陆远明说,有什么事,明天白天找我。12.村民贺某证言,证实看到公安局的民警传唤陆远明,叫陆远明下来,陆远明说要等旅游车过了才去。13.桐梓县公安局98第0461号传唤证,内容为:传唤居住在娄山关镇城郊村三组的公民陆远明于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14.桐梓县公安局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提起笔录,该局治安队、消防队、巡警队的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办情况。15.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钱某、付某的伤情鉴定、医院证明、治疗发票,证实他们的伤情为轻微伤以及治疗所用费用。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为处理治安案件,对原审上诉人陆远明实施强制传唤,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而对于强制传唤的限度,《公安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项规定,“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本案中,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传唤原审上诉人陆远明于1998年11月9日到该局接受讯问,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到原审上诉人陆远明的住宅执行传唤时,原审上诉人陆远明称天亮后接受传唤并未超过指定时间,不能认定其拒绝传唤或逃避传唤。在此过程中,桐梓县公安局对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采取的强制传唤的方式,其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此情况下,以妨害公务罪对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定罪量刑实属适用法律不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所提“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从严格贯彻依法行政、强化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推进法治进步的角度考虑,建议再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纠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由于法律对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禁止性规定,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资格不符,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考虑到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采取强制传唤的依据不充分,强制传唤的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应由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再审裁判结果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桐梓县人民法院(1999)桐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起诉。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桐梓县人民法院(1999)桐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二、四项,即被告人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医疗费1251元,付某医疗费672.10元。三、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无罪。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付某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略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来源
12月4日 下午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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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辅导儿子作业失手打死儿子,判决书全文公布

编前语:为人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业是一场炼狱考验,但体罚还是各位家长们万万不可取的,尤其不能殴打孩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以下为真实案例判决解析,愿每一位读者都能仔细阅读,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胡惠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43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惠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惠娟及其辩护人李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其头部几处受伤。1月4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胡惠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惠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被告人胡惠娟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玄博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被告人现在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惠娟与被害人郭某丙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胡惠娟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12月4日 下午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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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进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哪些风险?

官司打赢了债务人却故意不给钱该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一旦进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哪些风险?一起来看!👇👇👇一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人员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被实施信用惩戒措施。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能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债务增多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三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影响生活限制高消费,例如不能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许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被采取边境控制措施,限制出境。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不能完全履行,也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此提醒,未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与公安、市场监管、金融机构、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若被执行人还存在规避、妨碍和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法院可视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犯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3日 下午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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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滑”转错账,对方拒不退还怎么办?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12月3日 下午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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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佘克冰,被查!

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12月2日消息: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佘克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佘克冰(资料图)据报道,今年10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办老干部荣誉退休仪式,院党组向今年退休的佘克冰发放退休证。佘克冰重温了过去几十年在西藏、特别是在法院的工作,表示将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力所能及发挥余热。公开简历显示,佘克冰,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湖北松滋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9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他曾任山南地委委员、组织部长,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等职。2013年1月,佘克冰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今年3月29日被免职,他担任该职11年。根据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2024年11月11日,自治区党委第六巡视组巡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会议指出,巡视组将坚持政治巡视定位,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深入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发挥政治监督保障作用。巡视组将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50天左右。来源:政事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3日 下午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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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可以口头传达吗?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2日 下午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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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酒友倒地身亡,同桌赔不赔?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导读:聚会饮酒本对于喜欢热闹和释放心情的人来说,本是一大乐事,但是有的朋友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有的朋友自制力不强,逢酒必喝,逢喝必多,严重的甚至发生饮酒后死亡事件。那么问题来了,同桌一起喝酒聚会有朋友因此死亡,那么谁承担责任?又如何划分呢?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对聚餐参与者依法定性并进行责任划分,促进了法理、情理、事理的高度融合,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酒后相撞倒地身亡因赔偿各方争执不下2022年3月19日晚上,柳志及妻子冯芳与李山、叶亮、聂勇、郑利一起聚餐。20时30分左右饭毕,6人离开饭店。柳志醉酒后摇摇晃晃在前走,聂勇紧随其后,柳志突然身体倾斜与聂勇相撞,致聂勇倒地不起。郑利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李山将聂勇送至医院救治。22时许,河北省涿鹿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书》。3月20日,聂勇转院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额骨骨折等。2022年4月1日,聂勇死亡。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柳志等5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2510.55元的70%,计款1016757.39元。柳志、冯芳辩称,柳志为答谢朋友回请李山、郑利而组织饭局,并没有邀请聂勇,聂勇随其朋友李山一起前来聚餐。聂勇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柳志等人均不存在过错。聂勇在没有被邀请的情况下参加饭局,在柳志醉酒情况下,仍然邀请大家接着去唱歌喝酒,柳志拒绝后继续纠缠并在背后进行拉拽。聂勇对可能存在的摔倒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聂勇存在重大过错。冯芳未饮酒也未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山、郑利辩称,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柳志请客吃饭行为及饮酒行为系好意施惠,聚餐参与人在共同聚餐中无过错,无劝酒行为,对饮酒产生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已尽到同酒桌人的扶助义务,不应对聂勇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叶亮辩称,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聂勇是因外力致伤死亡,而非饮酒致伤死亡,或者饮酒后从事危险行为致伤死亡。叶亮未饮酒也未劝酒,在饭局中未实施引发聂勇产生危险的行为,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撞人者不服担责判决上诉称属意外事件一审法院认为,聂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及柳志饮酒后的状态、判断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认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柳志酒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有随时倒地风险,但聂勇未预见该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未注意到饮酒后柳志的人身安全风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柳志饮酒后身体倾倒与聂勇相撞致聂死亡,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冯芳、李山、郑利、叶亮作为饭局参与者,在聂勇倒地后进行了相应的救助,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适当照顾义务。聂勇的死亡结果系柳志的行为所致,与冯芳、李山、郑利、叶亮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聚餐人在聂勇摔倒后给予相应救助,已经尽到适当照顾责任。综上,判决柳志赔偿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1314765.26元的30%,计394429.58元;驳回林敏等4人要求冯芳、李山、郑利、叶亮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柳志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聂勇拉拽柳志致使柳志身体失去平衡后仰倒地。柳志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柳志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聂勇死亡纯属意外事件。聂勇未尸检,无法证明死亡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判决柳志不承担责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定性划分责任
12月2日 下午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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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院长升任省级检察院代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会议任命杨正根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会议决定:杨正根代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开资料显示,杨正根,男,汉族,1965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网“院领导介绍”已更新。人物履历:杨正根,男,汉族,1965年10月生,江西广丰人,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82.09—1986.07,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本科学习;1986.09—1988.07,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1988.07—1991.0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其间:1988.07--1989.10在增城县人民法院锻炼);1991.07—1994.0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科级助理审判员;1994.09—1997.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1997.07—2000.03,广东省清远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助理调研员;2000.03—2001.03,广东省清远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1.03—2008.10,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2008.10—2010.12,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厅级);2010.12—2013.05,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司长;2013.05—2016.11,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2016.11—2016.12,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党组副书记(保留正厅级);2016.12—2018.05,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保留正厅级);2018.0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21.07—,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21.11—2022.0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2022.01—2024-1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2日 下午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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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12月1日起,这10种行为构成“拒执罪”,最高坐牢7年!

来源:福建张伟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该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细化规定,一共16条,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多年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很多当事人赢了官司,却如同拿到一张“废纸”,不仅债权人利益无法保护,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2024年12月1日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严厉打击“欠钱不还”的行为,张律师为大家解读新规最重要的四个问题。一、哪些行为能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债务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从什么时间开始算?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按照这条规定,债权人应该尽早起诉,如果被告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还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就可以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如果是在起诉之前,债务人就转移了,那就存在争议了。可能到时候只能去提起撤销权诉讼,更加浪费金钱和时间精力,效果可能还不好。三、案外人协助转移财产要不要承担责任?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四、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坐牢几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12月1日 下午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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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有例外吗?

案情简介郭某系A公司员工,从事保洁工作,未缴工伤保险。2022年1月13日,郭某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涉案交通事故,郭某将侵权人赵某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赔偿郭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80
12月1日 下午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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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男女KTV聚众吸毒,狂欢之时被警方一锅端!4男4女有涉毒前科,涉事店家停业整改

一伙“毒”趣相投的男男女女在KTV包厢举行生日派对,狂欢之余竟买来冰毒、“K粉”等毒品“消遣”起来,未曾想,半小时不到,就被江西宜丰警方一锅端。近日,江西省宜丰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城区某KTV有多人聚众狂欢,且有人吸毒。接报后,宜丰警方迅速行动,突击检查该KTV,当场在一包厢抓获19人,并查获疑似吸毒工具,现场尿液检测,肖某某、黄某某等17人呈阳性,其中4男4女有涉毒前科。经讯问,肖某某、黄某某等人当晚生日聚会,兴奋之时提出“吸粉”助兴,大家一拍即合,于是有人联系购买了冰毒、“K粉”和“开心水”吸食,谁知狂欢尚在进行,便被民警一锅端。目前,肖某某等17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其中黄某某、KTV管理员李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事KTV停业整改。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来源:宜春禁毒、中国禁毒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2月1日 下午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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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业主房屋不可取,切莫有理变无理

与人发生矛盾男子竟钻窗进他人房子毁坏屋内墙面、顶面、吊顶造成屋内装修严重受损案情回顾2023年7月,被告人小陈受王先生雇佣,为其粉刷新房的墙面,后二人因施工进度和装修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小陈撤场,并有部分款项未结。2023年8月,小陈为报复王先生,钻窗进入房屋,使用酱油、机油混合物将屋内的墙面、顶面、吊顶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0920元。法院审理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先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先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尽可能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因与他人的矛盾冲突而一时冲动,触碰法律底线,付出金钱和“自由”的代价,一旦出现纠纷,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切勿因一时冲突采取极端的方式泄愤案件来源:东丽法院
11月3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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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跟同一人离婚复婚能否休婚假?官方答复

结婚、离婚、复婚,都是和同一个人,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还能享受婚假吗?据微信公众号“西湖之声”10月23日消息,在杭州市余杭区工作的伍女士2020年8月与丈夫离婚,计划于今年底复婚,咨询是否可享受13天婚假。“公司HR这边说,跟同一个人复婚不享受婚假,我认为,其实按法律来讲复婚也是能够享受的。”伍女士说。对此,余杭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没法对这个政策本身做解答。从我的理解来说,复婚也是结婚,跟正常的结婚没什么区别,没有说复婚还有单独什么规定。”这番答问很快引发热议。10月23日,相关话题冲上热搜第一。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一问题,多地已作出答复,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在今年5月,有天津网友通过《政民零距离》栏目发问,复婚享不享受婚假,如享受是几天?有法律依据吗?天津市人社局回复:享受婚假10日,规定详见《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记者查询发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婚假唯一的条款是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更早前的2022年7月,天津市人社局也曾在答复类似问题时表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结婚登记不区分“初婚”“再婚”“复婚”,因此均在婚假享受范围内。另外在2023年7月,有山西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咨询,复婚后重新领证,能否享受婚假30日?山西省信访局当时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婚假是指劳动者结婚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假并没有将条件限制为初次结婚,并且有关政策还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婚嫁不以结婚次数而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就可以申请。不论是“头婚”“二婚”还是“复婚”,都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婚假,待遇都是一样的。具体婚假的天数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各省或者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婚假天数的规定。根据当地不同政策规定,婚假的天数也不同,一部分人享受是10天、15天,而有一部分人可以享受18天甚至更长时间的婚假。也有的企业会直接在《员工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享受的婚假是多少天。记者注意到,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但针对复婚是否享受婚假问题,该条例中无特别规定。而就在2023年3月,曾有一山西太原网友反映,单位不给自己批婚假,说是复婚不可以享受,该网友觉得不合理,但是单位不认可。4月,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称,经综改示范区核实:已告知您,目前无再婚休婚假的相关规定,无法享受婚假。记者查询时还发现,近年来,安徽多地在答复复婚者婚假问题时,普遍引用了《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文件的信息来作说明。该文件称,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与这一安排类似,在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2022年6月发布的解读文章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科一名副科长介绍,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新疆正常婚假合计是23天,晚婚假早在2015年已取消,新增加的20天婚假只适用于初婚,再婚者只享受3天的基础婚假。在今年9月,新疆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在“市长信箱”答复网友时也沿用了这一说法:即新增加的20天婚假只适用于初婚,再婚者只享受3天的基础婚假。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上海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也曾刊文解读再婚职工可否“重复享受”婚假待遇。该文提到,近期,小编收到网友留言询问:“我和老公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于今年5月领取结婚证,6月份向公司请婚假回老家举办婚礼,公司说我老公是初婚可以给婚假,但我是再婚,几年前已经在公司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了,不能重复享受婚假待遇,只能批准我申请带薪年休假。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上海市人社局这篇文章称,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又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据此,再婚的你同样依法享有休婚假10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休婚假的义务。”上述文章称,你们双方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和办理婚事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具体的休假日期。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来留言区聊聊来源
11月3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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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3次,丈夫因为无法满足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转自:法律实务讲座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没有爱的性是苟且,没有性的爱是残缺”,在男女双方交往中,到底是爱情更重要,还是性生活更重要呢?这个没有定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在江苏淮安市,有一对夫妻,就因为丈夫性生活无法满足妻子,闹到了离婚的地步。27岁的陈薇是淮安市一个工厂的会计,她性格大大咧咧、性格开朗,但却在婚后经常一个人流眼泪。父母看到这里,非常心疼,经过追问她才说出了原因。原来陈薇的丈夫高凯自从结婚之后,晚上睡觉的时候,就在两人中间放一块木板,每个月的性生活也少得可怜。每次自己兴致勃勃的时候,高凯却冷淡异常
11月30日 下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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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骂人太难听,男友被"气死"!法院判赔16万…

都说“气死不偿命”那真把人气死了在法律层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小伙突然猝死聊天记录藏“线索”前不久郑州邵女士的儿子突然猝死这让她始终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每每想儿子的时候邵女士就会翻翻儿子的遗物一次翻看儿子手机的时候邵女士发现了蹊跷在儿子和女友张某某的聊天记录里竟出现“你咋不死了”之类“诅咒”的话气死人真的要负责邵女士认为儿子的死应该跟张某某的言语刺激有关怒而将其告上法庭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这样的判决结果律师解释道张某某极端言语侮辱行为在有意刺激原告之子导致其精神失控最终猝死因此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气死人”并非个案2022年5月,山东临沂两邻居发生激烈争吵,一方因患有基础病在吵架后突然倒地猝死,法院经审理判赔被告承担原告方要求各项费用的5%。案例链接:邻里吵架“气死人”,责任如何认定?2020年8月,北京一小伙跟邻居发生争执,多次到邻居家门口吵嚷叫骂,1小时后邻居猝死家中。法律审理认定,小伙对邻居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所以“气死人”虽然不用偿命但还是要负法律责任咱们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本案中邵女士已经失去了心爱的孩子就算得到赔偿,也于事无补在此提醒平日爱生气的人一定要学会自我排解以免伤害身体、让家人流泪!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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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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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常见7类约定无效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许多夫妻在决定离婚时,为了简化程序和避免纷争,常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然而,离婚协议并非可以随意签署,其中有些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协议整体无效。这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给双方带来无尽的麻烦。那么,究竟哪些条款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呢?一、剥夺子女抚养权或探视权的条款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和探视的内容是敏感而重要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或完全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法律认为,这种条款违背了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抚养和探视权的问题应当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单凭父母之间的短暂恩怨。二、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在一些离婚协议中,有人会添加一些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认为这样可以保护自身或子女的利益。然而,这类条款不仅不合情理,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每个人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方无权通过任何形式的限制来干预。这样的条款不仅无法执行,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矛盾。三、财产分割不合理的条款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财产分割。有些夫妻在签订协议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达成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例如,一方因对方出轨或其他过错行为而被迫放弃大量财产。对于这类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法院很可能会判定其无效。法律主张公平和正义,任何财产分割协议都应在双方自愿且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四、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条款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以及需要赡养的老人仍然负有义务。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完全免除这些义务,相关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赡养义务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通过私人协议的方式予以排除。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会被法律制止。五、超出法律范围的违约金条款有些离婚协议中会设定违约金条款,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然而,如果这类违约金条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就会被视为无效。法律认为,违约金条款应当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因此,任何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都会被法院驳回。六、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文件的条款有些人在离婚协议中会加入一些口头承诺或者未正式写入文本的条款,以为这样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问题。然而,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文件的条款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所有重要的约定都必须写入正式的离婚协议文本中,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任何合同条款,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离婚协议,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如果协议中有涉及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条款,这些都是无效的。同样,如果协议内容与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相违背,也会被视为无效。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都将被法院取缔。离婚协议虽然是夫妻双方私底下签订的合同,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款,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以上摘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婚姻家事律师信金国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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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此案最终被改判并成为指导性案例,否则真会导致中国道德水平倒退100年!

导读: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月29日 上午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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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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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事故导致车损,谁应担责?

当前,机动车有偿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商务应酬、同学聚会、亲朋聚餐……人们小酌两杯之后,多会选择有偿代驾服务。那么,找代驾司机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剐蹭事故导致车损,谁又应当为此担责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2018年12月5日,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崂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得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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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坑老婆!最高院判决:借款人将借款资金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转自:法律公园【裁判要旨】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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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黄老邪喜欢上梅琳琳,其实也说不上喜欢,如果真喜欢,那就娶了她。种种原因,反正黄老邪不能娶梅琳琳。可是,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黄老邪便要求梅琳琳做他的情人。结婚有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花前月下,黄老邪和梅琳琳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黄老邪借给梅琳琳100万元,梅琳琳答应给黄老邪做情人。如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老邪不要梅琳琳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协议签订后,黄梅两人随即沉入情海。100万元是怎么给的?黄老邪并没有给付现金,他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落在梅琳琳的名下。双方再签了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情人关系,其实有一个特点:双方可以同时开始,却无法同时结束。一切纠纷和凶险便由此而来!黄梅二人当然脱不开这种宿命。不管是谁抛弃了谁。总之,黄老邪后来决定要取回这笔浓情蜜意时付出的100万元。取回途径有许多种,但黄老邪的选择,却让人万万想不到。黄老邪采取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梅琳琳返还100万元。情债之约,就此摆上台面,公诸于众。将情人和金钱关系昭然天下,还要一分不少地取回100万元,黄老邪这招是步险棋,但他认为也许是步好棋!果然,经专业人士提点后,黄老邪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梅琳琳就要返还100万元。”这个理由,与大多人的猜测有所不同,角度偏向了专业。法庭辩论中,双方语言一番刀光剑影。直接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老邪的诉讼请求,判令梅琳琳返还黄老邪100万元。黄老邪低下头,笑了。一点都不敢狂妄,他深知此结果来之不易,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钱还可以收回来。关于本案的裁判思路,一审法院这么认为:黄老邪和梅琳琳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黄老邪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梅琳琳应当返还黄老邪100万元。听闻此判,梅琳琳没有说什么,也不知该说什么。拖着疲惫身躯的她,只做了两件事:其一,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其二,再请律师。然后便消失于公众视线,静待二审结果。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在裁判思路问题上,陷入了极大的矛盾和困惑中。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缺陷,其判案思路太过教条和死板。谁说返还财产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并且在社会效果上,此判决思路也容易造成事实上支持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让其“人财两得”,岂不爽死包养人?看来,改判是必须的。但是,如何判决呢,也是矛盾重重啊!二审法院此时正式进入专业思考模式,非专业人士可以忽略无视这些烧脑的问题:1、
11月28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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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

有读者询问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等问题,本文分享这方面法律知识: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此,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相关条款,原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被民法典所吸收,其中民法典关于支付物业费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前述条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未直接涉及业主拒交物业费有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有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若业主拒绝交物业费仍适用“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这一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11月27日 下午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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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已过退龄误工费能赔吗?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正常工作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到底要不要赔偿呢?案情回顾2020年11月4日,
11月27日 下午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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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较大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男女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时,男方给付女方礼金并给付其品牌电脑一台,后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男方认为该电脑属于彩礼应当返还,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基本案情2022年2月10日,董某某与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2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董某某给付曹某甲、曹某乙(系曹某甲母亲)礼金11.6万元,并给付曹某甲价值1.9万元的某品牌电脑一台及若干衣物。2022年5月,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后双方关于某品牌电脑是否属于彩礼,应否返还发生争议,董某某遂诉请返还。分歧本案中,关于董某某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前后给付的某品牌电脑应否视为彩礼,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董某某在情人节前后给付曹某甲礼物的行为属于表达特殊情感的一般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在交付时已经完成,董某某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董某某交付给曹某甲的某品牌电脑属于彩礼。董某某给付某品牌电脑的时间不仅是情人节前后,更是订婚日当天,且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电脑价值等综合分析,案涉电脑应属董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法官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特殊纪念意义时点”是判断给付目的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其中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通常情况下,一方在订婚宴上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就具有缔结婚姻的直接目的,该财物应视为彩礼。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董某某与曹某甲的订婚宴与情人节较为接近,曹某甲认为案涉电脑属于表达爱意的节日礼物,但董某某却认为该电脑属于以促成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彩礼与增进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性赠与的最本质区别是给付目的不同,但给付目的具有主观性,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给付时间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一方在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赠送礼物是现代社会情侣表达爱意,维系感情常用方式,《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只是结合现代社会男女交往普遍情况,给出的司法实务中判断财物给付目的的辅助标准,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财物性质,不可机械理解。本案中,电脑给付时间不仅发生在情人节前后,更发生在双方订婚仪式上,虽然各地习俗不完全一样,但在当地,男方在订婚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礼金、贵重首饰以及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故案涉电脑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2.如何理解《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价值不大”。按照通常理解,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借助体系解释对《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进行解读可知,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礼金,只有满足“价值不大”这一前提条件的,才可以视为增进感情需要而作出的给付,这些小额的财物给付,可归属于传统的礼节,由道德、习俗予以调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情侣间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越来越大,且不同个体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差异较大,判断标准也因案而异。在个案中判断涉案财物是否“价值过大”,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当事人收入情况、消费能力等综合把握,对于超出正常人际交往范畴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从本省相近地市经验做法来看,2020年商丘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853元,而当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属于贵重财物,应认定为彩礼。驻马店市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71元,平均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2898元,而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1.9万元,相当于当地6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属于一般意义上“价值较大”的财物。所以,结合当地消费水平、传统习俗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已超出联络双方感情的日常性消费水平,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彩礼。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7日 下午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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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躲避捉奸酒店坠亡:捉奸者和酒店被索赔百万,法院判决

近日,上海。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带人“捉奸”,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翻窗户站到空调外机上,意外坠下6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出轨遭遇捉奸
11月26日 下午 7:59